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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CDS一直做小甜甜河马财经研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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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我们介绍了美国市场CDS的起源与风险爆发。在遭遇一地鸡毛后,美国监管部门逐渐认识到CDS的风险,并对市场进行了全面改革。反观国内,CDS的发展于近十年内开始起步,始终以稳妥发展的步伐,支持产品创新,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年10月,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推出了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产品。次月,首批CRMA、CRMW交易达成。时隔六年,年9月,《银行间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及配套规则发布,推出了信用违约互换(CDS)和信用联结票据(CLN)。次月即有CDS交易达成,而CLN则一直到第二年的五月才达成首笔交易。相对交易所市场而言,年11月,上交所市场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开始试点,国泰君安证券和中信证券成为首批信用保护卖方,共达成2笔信用保护合约交易。次月,上交所市场首单民营企业债务融资支持工具正式落地,由华泰证券与中证金融对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创设。同日,招商证券对海亮集团公司债券(18海亮03)发行信用保护合约,以市场化机制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提供有效支持。年12月,上交所在信用保护合约稳定运行一年后,再次推出信用保护凭证。相比信用保护合约而言,信用保护凭证的定价方式更为市场化,主要采取簿记建档等方式创设;其要素更为标准化,可以通过非公开方式转让流通;投资者参与相对更便捷,在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的情况下,无需签署主协议,即可参与交易;凭证存续期信息披露的要求相对更高。我国境内信用保护工具的推出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打破债券“刚性兑付”的正面支持。由于“刚性兑付”这一特殊市场行为的存在,会导致债券定价的不合理,对信用风险溢价判断的不准确,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我国债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债券违约,本身是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伴生物,积极的应对态度应当是做好事前事中的风险控制,而非直面问题时的鸡飞狗跳。CDS的推出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正是对债券风险的正常定价流转,甚至是相对独立化。CDS实现了信用风险的分离和交易,可以有效对冲信用风险,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交易和套利,其发展与推广可以在市场中提供信用风险的有效管理工具,不断优化信用债市场的风险定价机制。对投资者而言,信用保护工具可以锁定损失,转移风险。年的民企净融资金额几乎近几年间最低的,由于债券市场信用分化导致部分民企流动性压力非常大。在民企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市场环境下,CDS的推出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增信,减少投资者购买民营企业债券的顾虑,为债券的顺利发行提供一定的保障;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控制发行人的融资成本,缓解民企“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当前交易所市场推出的信用保护工具产品通过采用“信用保护工具+债券发行”的模式,重点支持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依托于交易所相对完善的存续期管理制度和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借力于券商这一参与主体整体净资本较为充足的优势,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的创设与推广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截至年5月中旬,上交所信用保护工具(合约+凭证)累计创设46单,名义本金超过25亿元,支持企业融资达亿元。与此同时,境内交易所CDS的产品设计也充分考虑风险控制的相关要求,主要用于服务实体经济。从产品设计上,即与美国CDS存在一定差异,在投资者未持有受保护债券的情况下,无法购买信用保护工具,且持信用保护工具的名义本金额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标的债券面值。除此以外,从后端监管的角度来看,交易所还具备丰富的双边和基于中央对手方的清算经验,对信用保护工具设定了较强的监管安排,监控交易本身,对信用事件后结算安排也做了一定的考虑。信用保护工具在我国从一开始就被纳入了监管体系,以期稳妥起步,行稳致远。在与市场机构的交流中,我们同样获得了对交易所的信用保护工具的几许期待与展望。“从一年多的运行结果来看,信用保护工具比较成熟,整个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参与机构也比较多,对品种认可度、参与程度越来越高。估值、信披、债券流动性、交易安排方面也在日趋完善。希望通过信用保护,带来更大的资本撬动作用。”海通证券债券融资总部副总经理郭实表示。而东吴东吴证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胡俊华则表示:“个人认为,市场培育仍是现阶段的重中之重。一方面,作为重要投资人之一,有不少银行的投资或资管部门仍然普遍把信用保护工具与传统衍生品混同,错估风险,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内部沟通、审核存在较多障碍,出现想买不敢买的状况;另一方面,银保监会对于银行购买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是否计入信用风险缓释尚未明确规定,这意味着银行购买该类产品不能起到风险缓释作用,影响了购买者的积极性;此外,虽然购买了具有AAA评级核心交易商创设的信用保护工具,但现有政策下,持有参考债券本身若没有达到AAA评级,则依然无法进入债券质押库,标的债券的流动性无法保证,信用增进的作用尚未充分体现;最后,监管部门也应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鼓励更多证券公司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相较于成熟资本市场信用保护工具经历了过度发展后的返璞归真来说,境内的CDS业务还处于发展初期。站在巨人肩上,可以看得更远。总结过去产品发行、监管的过程与经验,可以让我们更深入,更透彻,更理智地看待产品本身和它的意义。希望CDS能在中国境内市场稳健起步,助力企业融资,持续焕发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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