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一直是困扰董事会秘书的一大难题,在实践中很难把握是否应当披露的尺度。
披露吧,怕说多了又有蹭热点的嫌疑,可能受到监管的处罚;不披露吧,投资者不满意,认为重大利好消息没有及时公之于众。
以疫情期间消息为例,部分公司因为公告“蹭热点”而被监管部门处罚,个别公司又因为对敏感信息不置可否的态度被投资者口诛笔伐。
作为上市公司,面对此类未达到披露标准的敏感信息,真的是太难啦!
自愿信披是未来大势
长期以来,自愿信息披露都被认为是上市公司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定信息披露必要和有益的补充。
但如何把握自愿信息披露的尺度,监管层的指导始终停留于原则,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指引,以至于部分公司不小心触及了信披的“雷区”。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明确规定,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证监会通过相关规章和业务规则明确了自愿信息披露的原则性规定,与新证券法相衔接。
创新再次选中科创板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进一步细化和丰富科创板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要求,并结合市场实践给出范例和说明,为科创公司实践自愿信息披露提供针对性的指导和规范建议。
信息披露作为注册制下的核心要点,再一次选择科创板作为制度创新的实验田。这将为后续上市公司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防范自愿披露中的不当行为,指明一个可行的方向。
为什么会是科创板?相比于传统上市公司,科创板公司在盈利模式、资产结构、企业估值、成长路径等方面有着显著差别。
这批代表新经济发展方向、拥有“硬科技”的企业的科创属性、成长属性、价值属性需要从更多维度进行呈现,这些已经成为投资者判断公司价值、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这是自愿信息披露得到更为普遍运用的现实基础。
自愿披露的信息提升了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加深了投资者对科创公司的认识和理解。
适用指引破解当下难题
适用指引开篇明义,明确自愿信息披露应当服务于投资者决策需要,应当基于一定的客观事实,或者具备实施的基础条件,不能以重大风险提示替代应有的事实基础。
除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尽可能简明友好外,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还应注意保持必要的一致性与持续性,同一类事项原则上应当持续披露,不应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能“报喜不报忧”。
此外,指引特意要求,科创公司采用临时公告方式自愿披露信息时,应当在所披露的公告标题中标注“自愿披露”字样,以方便投资者识别、理解科创公司自愿披露性质,起到一定的风险警示效果。
是否常有看完规则仍不知道如何操作的困惑?此次适用指引的编制,开创性地设计了示例模块,详细说明了常见自愿信息披露的事项和公告要点,并赋予公司随机应变的空间,让公司结合自身特点,明确自愿信息披露的事项范围及标准。
对于每一类常见公告,都从公告编制目的、可以考虑的披露内容和示例三方面,提供公告编写的“说明书”。
这些事项,既涵盖战略规划、盈利预测、社会责任等传统上比较常见的类型,也涉及行业信息、研发进展、运营数据、非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数据、董事长致投资者的沟通信函等符合科创公司特点的内容。并引导科创公司结合自身特点,充分行使信息披露自主权,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有效信息。
打击蹭热点态度不变
同时,为防范自愿信息披露成为滋生蹭热点行为的温床,适用指引作出了明确的要求。科创公司应避免披露仅与市场热点有关,但对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尤其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与市场热点进行不当关联,故意夸大所披露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未来发展等方面的影响,误导投资者过度评估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
对于确有必要披露的涉及市场热点的信息,《指引》尤其强调不能误导投资者,并按照所披露事项涉及市场热点的不同类型,进一步细化了披露要求。
例如,披露事项涉及热点技术的,科创公司在公告中说明所掌握的技术与热点技术是否相同,与主营业务的关联度,相关技术是否已经成熟,研发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是否实际拥有相关技术等等,避免投资者管中窥豹。
除此之外,适用指引还要求科创公司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