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分型 https://m.39.net/news/a_6185383.html 身处城市管理这个岗位,我们在日常执法中,常常面对反反复复的市容环境“牛皮藓”,这其中,又以人们口中的“散发小广告”现象尤为突出。这类顽强的“牛皮癣”已成为城市管理的另类“景观”和管理顽疾。有的往路过行人手中“塞”,有的插在停在路边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等交通工具上,散发广告单成了不少城市街头的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一、案情简介
年03月08日14时53分,金山区朱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巡查至金山区朱泾镇西林街城中路交叉口北侧10米处,发现该处有人在沿街停放的车辆上以插车门上的形式散发广告,广告内容为“盒马邻里折扣店来了”。
执法队员随即至朱泾镇金龙新街号01、02、03店铺进行核实。店长焦某在店里,其承认了在该处散发广告的违法行为,焦某表示是其组织店员在外散发。现场执法队员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于焦某,责令其停止散发行为,同时约谈其至中队接受调查处理。
03月09日16时25分,中队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已将散发的宣传品清除,现场情况得到整改。03月10日,当事人至中队接受调查处理,承认违法行为,并且表示此事是其个人临时起意组织散发,广告单也是其找朋友制作。故此,执法队员将本案当事人确定为焦某,并且拟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壹万元行政处罚,后由律师以及镇司法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经补充证据材料后审核通过。在收到收到审核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后,又将将法制审核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交由朱泾镇人民政府镇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通过。最终,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义务,案件顺利结案。
二、适用法条
(一)法律依据
《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第五条第四款:禁止在主要道路、商业集中区域、景观区域、交通集散点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宣传品。
(二)处理依据
《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代为清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利用或者组织张贴、涂写、刻画、悬挂、散发等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的单位和个人,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案件处置
(一)于确定当事人,破解公司所为还是个人所为
本案中,行政执法队员发现有人在西林街和城中路路口散发“盒马鲜生折扣店来了”的经营性宣传品。进而,执法人员到金龙新街盒马鲜生店找到店长焦某进行调查。焦某承认是其组织店员进行散发,由此看出,焦某具有组织人员在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宣传品的行为。
但是,焦点在于由于焦某是河马先生店的店长,其组织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对本案到底属于公司所为还是个人的认定需要进一步调查可知。因而,执法队员在后续的调查笔录中着重以此展开,确认是其个人所为,而不是公司授权所为,也就不是其职务行为。综上可以看出,本案行政执法的相对人应该认定为焦某个人。
(二)于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按时按要求补充证据材料
本案既然确定了焦某系个人组织散发经营性宣传品,那么拟对其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需要启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朱泾镇司法所以及律师在审核案卷后给出了两方面补充证据的建议。1.对于散发宣传品的性质是否是经营性宣传品的事实调查。在中队提交的第一次送审材料中并未有体现经营性性质的证据,因此执法队员立即按照《法制审核意见书》,将广告品的内容“上海盒马朱泾店3月10日全新开业,生鲜商品1折起”作为本案一个重要证据材料附在案卷里并由焦某签字确认,进一步确认了该宣传品是否是经营性宣传品,形成了闭合的证据链。2.对于散发场所是禁止散发经营性宣传品的其他公共场所的事实的调查。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禁止在主要道路、商业集中区域、景观区域及交通集散点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宣传品。禁止散发的具体区域,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而本案所涉及的散发场所在西临街和城中路交叉口,不属于主要道路、商业集中区域、景观区域、交通集散点,那么又是否是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禁止散发的公共其他公共场所。对此,在收到《法制审核意见书》后,中队马上通过区绿容局向市绿容局请求协助调查,得到明确的答复:目前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并未发布过关于禁止散发的具体区域。综上,本案应以公共场所定性更为合理。
本案中,中队通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制补充证据,从而进一步完善了闭环证据链。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在合法行政,本案作为一个典型的重大法核案子,足见对于行政执法领域,该制度对提升专业化以及提高行政效率,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的重要性。
(三)于普及违法行为,以罚促警醒
长期以来,散发小广告的违规行为一直是影响市容环境的顽疾,也是近年来各项创城迎检工作中的一个重点。散发宣传品的普遍程度,让部分市民都会以为该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应该是较轻的,甚至不少人连该行为的违法性都并未认识到。因此,在巨大的宣传利益面前,部分相对人往往会抱有无所谓的心理,多次实施该类违法行为,这是法律法规意识的欠缺。本案中,虽是以个人作为行政相对人,但是现实中违法行为的相对人更是涉及到公司企业、个体经营户等更广泛的群体,“治标要治本”,通过本案壹万元行政处罚的查处,给这类当事人进行了一个较为透彻的普及以及警醒,散发经营性广告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才能进一步规范主体行为,也就更好地从源头治理该现象。
?+
来源;金山城管
原标题:《严厉打击街面另类“风景线”——焦某组织散发经营性宣传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