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马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大学生实习受伤的索赔与认定 [复制链接]

1#

大中专院校学生临近毕业,都有一个到单位去实习的过程,有的是学校联系和介绍,有的是自己去四处找寻。由于这个衔接过程不够严密和规范,在实习中受伤很难得到较好的解决。笔者试就这方面的情况做些介绍。

一、四个成功解决的案例

案例之一:确认早年损害赔偿客观合理

上世纪七十年代,某初中生被派到某动物园河马馆实习。某日下午,正在清扫河马兽舍的初中生看到有些麻雀在吃河马草料,就去驱赶。刚生完小河马的河马妈妈突然扑向初中生,初中生急忙往外跑,但已来不及了。张开大嘴的河马把初中生咬倒在地。初中生经抢救无效去世,年仅17岁。

事后,动物园负担了医疗费.47元,丧葬费元,其父的误工费.27元,另支付补偿费元。动物园还安排住房一套,并支付困难补助共计元。

4年,其家属向法庭起诉,要求动物园再给予赔偿44万元。其家属声称,当年动物园领导曾口头承诺等国家*策出台后继续补偿。其证据主要是证人的证言。但法院认为,证言系回忆,而根据当时的文件档案记录等书证,均无记载。法院认为,动物园的补偿数额基本符合当年的工伤死亡补偿标准,并妥善安置了其家属的工作和住房问题。现家属要求依照现行法律对其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考虑到其家属生活困难,法院对其应交纳的元案件受理费予以免除。

案例之二:未成年学生实习受伤由三方负责

某未满18周岁中专生参加毕业前实习,实习单位是某大酒店。按照多年的惯例,校方仅是与酒店口头说了一下,即让学生到酒店实习了,双方对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及权利义务未作明确的界定。

某日,中专生在酒店点心房独自一人上班,其他人员还未到岗。在加工面粉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右前臂被机器缠绞轧伤,经诊断为“右前臂旋转撕脱离断伤”。共5次住院,总天数为天,用去医药费4.14万元。

中专生经鉴定右腕关节功能丧失90%、右手功能丧失90%,前臂损伤属5级伤残。中专生获报销医药费元和伤残补助金元。该中专生将学校和酒店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2万元。学校称这是一起工伤事故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不是一般的人身损害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学校不是劳动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法院驳回对学校的诉讼请求。酒店称自己仅仅是作为学校的一个教学场地,提供的是教学条件,该中专生与酒店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法院认为,该中专生应遵守学校有关实习的规定,亦应遵守实习单位有关安全操作的规程。她所受的损害是由于自己在实习操作中的失误所引起,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与酒店在该中专生的损害事故中存在疏于管理的责任,未能妥善落实对她在实习期间的管理,任由未满18岁的的中专生独自一个人操作,而发生事故,也应担负起相应的责任,法院为此判决学校和酒店各赔偿元。

案例之三:实习期间中*获劳动赔偿

某技校生被学校推荐到某药业公司实习,从事药品包装工作。实习单位未告知此项工作有*,也未让她们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两个月后,技校生感到浑身酸疼,腰部疼痛尤为厉害。医院就诊,但均未查明病因。医院诊断,确诊为汞中*。

技校生为治病已开支费用1万多元,父母为给她治病已债台高筑,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某药业公司赔偿损失费余元。

某药业公司称,自己不应承担工伤费用,因为其他学生都没汞中*,技校生中*是女孩子抹化妆品时感染的。还称,我国《劳动法》《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都没有明文确定实习生为法律上的“劳动主体”、“合同主体”或“工伤赔偿主体”,要求工伤赔偿于法无据。

法院调查表明,该药业公司确实未告知此项工作有*,也未让她们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还查明该药业公司内部职工在此之前有2人汞中*。法院确认技校生的病情是由某药业公司造成的,同时认定实习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赔偿对象。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某药业公司先期支付技校生后续治疗费1万元,其他费用待治疗结束后一并解决,后续相关费用由原告、被告和原告所在学校商议解决。据此,原告同意撤诉。

案例之四:实习受伤按工伤处理

某医学专医院实习,领导安排打扫卫生,大学生在擦玻璃时不慎从窗口坠落,头部受伤,经医院救治天,花去医药费18万元,医院支付12万余元。出院时,大学生呈无恢复可能的植物生存状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伤残。

=eca6acd6a6eb71e6dda大学生父亲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医院支付工伤福利待遇65万余元。仲裁机关于作出裁决:医院支付大学生医药费、工伤津贴、伤残抚恤金等31万余元。医院不服仲裁裁决,认为该大学生受伤时的身份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工伤条件,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按一般民事损害赔偿判处。

一审法院认为,大学生实习8个月,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却是依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解释,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虽然,对于大专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是否按工伤认定处理,我国尚无明文规定,但仲裁机关的认定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宽泛工伤范围,同时也符合建立健全劳动保险保障机制的要求,因此仲裁机关依法裁定该大学生享受各种工伤待遇正确。中医院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就此申请复议或提起行*诉讼,故不能在民事诉讼中对抗行*机关已生效的工伤认定,其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驳回其诉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大学生实习受伤的认定及启示

大学生实习受伤按工伤处理有法律依据。实习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赔偿对象。我国《劳动法》《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都没有明文确定实习生属于法律上的“劳动主体”、“合同主体”或“工伤赔偿主体”。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工伤,应由《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处理,而《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为“工伤赔偿主体”,但该条例中有关解释性条款将这种主体已包容了进去。

该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里所说的职工或雇工,讲的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的主体,实习生自然包括在其中,如果他们遭到了工作中的伤害,就依法可以称为“工伤赔偿主体”。

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应重视劳动安全。我国《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3条和第54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根据该法第92条规定,由劳动行*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有关条文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